企業請名人做廣告的目的,不外乎“創造吸引人的廣告” 電視臺1小時就要滾動20~30個CM,其中使用大牌明星的廣 告,也被埋沒于大量廣告之中,與其它競爭商品混淆,既沒有顯 示出應有的能量,也沒有傳遞出重要的信息,完全失去了使用名 人的意義 無論何種商品,請名人出場的目的就是為了“引人注目”, 那么表現上就要做得徹底。名人廣告的失敗之作,大多由于使用 目的不明確,沒能在“徹底”上做足文章雖說是大牌明星,在 短暫的15秒或30秒的CM上,也不可能承擔萬全之責。 如果使用名人的目的是“轟動效應”,那么廣告演出法就應 是“越簡單越好”。不要求很難的演技,制作上單純、明快,加上 烘托主題的小片段的故事演出,微妙地引發生活者的共鳴。如果 展開的場景一瞬間讓人難以理解,就會弱化名人的個性,也不可 能期待有很強的效果。
為使廣告吸引人,不需要多余的動作和背景,最好砍掉不必 要的累贅。 對于追求這類表現的商品,在新產品上市或為提高市場占有 率而開始實施新戰略時,如果只打算提高知名度,使用短期決戰 定勝負的戰略是最合適不過了。既有宣傳速度,又能格外地提高 印象分,可說是名人廣告的一大功效。人出 但是,這里需附加嚴格的條件,下一節的“過”里將談到這 個問題。要格外留意名人為好幾種商品所做的廣告,注意他們的 登場感、存在感等,同時還要特別關注明星的演技和個性、在廣 告上的表現,即創意上不要類型化,要切記這兩點。可以說這是 起用明星的絕對條件。人個一部,二總,復常品 生意人和廣告擔當者不要因為主要商品的廣告有各路明星登 場,就可以高枕無憂。例如,所請的明星是否出現在不同的行 業?或是只為創造本公司的商品形象而盡力?如果不加以嚴格確 認,那么付給大牌明星的高額酬金就沒有意義。 另外,這種以轟動效應為標識設計目的的戰略表現,不適于力圖將長 期開發的成果概念化的策劃。策劃追求的是形象的積累,盡可能 避免短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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