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性策劃廣義的文化是指人類創造的一切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總和。狹義的文化專指語 言、文學、藝術及一切意識形態方面的精神產品。 (1)文化概念的界定。文化一詞尚無統一的定義。在近代,給文化一詞作出明確定 義的首推英國人類學家E.B.泰勒。他于1871年出版了《原始文化》一書,指出:“據 人種志學的觀點來看,文化或文明是一個復雜的整體,它包括知識、信仰、藝術、倫理 道德、法律、風俗和作為一個社會成員的人通過學習而獲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習慣。” 英國人類學家B.K.馬林諾夫斯基發展了泰勒的文化定義,在其于20世紀30年代 所著的《文化論》一書中認為“文化是針對那一群傳統的器物、貨品、技術、思想、習慣及價值而言的,這概念包容及調節著一切社會科學”。
他還進一步把文化分為物質的和精神的,即所謂“已改造的環境和已變更的人類有機體”兩種主要成分 美國文化人類學家A.L.克羅伯和K.科拉克洪在1952年發表的《文化:一個概念 定義的考評》中,分析考察了100多種文化定義,然后對文化下了一個綜合定義:“文 化存在于各種內隱的和外顯的模式之中,借助符號的運用得以學習與傳播,并構成人類 群體的特殊成就,這些成就包括他們制造物品的各種具體式樣,文化的基本要素是傳統 (通過歷史衍生和由選擇得到的)思想觀念和價值,其中尤以價值觀最為重要”克羅伯 和科拉克洪的文化定義為現代西方許多學者所接受。
標識設計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給它下一個嚴格和精確的定義是非常困難的。不少哲 學家、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歷史學家和語言學家一直努力,試圖從各自學科的角度來 界定文化的概念。然而,迄今為止仍沒有一個公認的、令人滿意的定義。 筆者傾向于認同對文化的本質做以下界定:文化是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 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狹義的文化特指意識形態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包括宗 教、信仰、風俗習慣、道德情操、學術思想、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各種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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